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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裸官引关注地方立法如何炼成反腐利器

发布时间:2020-07-13 15:37:20 阅读: 来源:道钉厂家

近日,《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裸官”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首次出现在地方立法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专家认为,此次立法实践“亮点”颇多,标志着地方从“查案反腐”向“制度反腐”大胆迈进。

地方立法首次明确“裸官”任职问题

根据第34条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裸官”是干部队伍中的“高危”群体。近年来,“裸官”外逃、落马的案例时有发生。在沿海发达地区,从高官到“村官”都不乏先贪再逃的腐败案例。

参与广东预防腐败立法的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诚认为,广东省此次立法有不少突破,尤其是对“裸官”在哪些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不能任职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全国尚属首次。

参与立法的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等人认为,预防腐败的关键还是要避免利益冲突,腐败敛财—家属移居海外—转移财产—择机外逃,几乎成为“裸官”的腐败套路,必须从源头上斩断这样的路径,彰显反腐的力度和决心。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再“纸上谈兵”

该条例第33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实;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王长江认为,目前,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只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报告内容、定期抽查、处罚措施在地方立法中首次出现,是一大进步。

同时,草案中还规定,监察(预防腐败)机关应当建立完善预防腐败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分析、研判数据信息,及时预警。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预防腐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专家认为,这些信息平台的建设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具备了技术前提。

建立回避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去年至今,广东科技系统内近50名官员因“科研经费”落马。值得注意的是,当中有不少从科技部门离职的干部下海经商,为企业与科技部门之间牵线搭桥,拉拢贪腐。还有不少配偶、子女借助官员权力开设企业,谋取私利。

对此,草案相关规定禁止,曾担任领导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三年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两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另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得从事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及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刘诚认为,对“带病提拔”进行倒查追责,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等规定,都是较为突出的探索,“下一步修改还是一块硬骨头,细节上也要更加明确,容易操作”。(“新华视点”记者毛一竹、马晓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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