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钉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道钉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严打证券犯罪须完善法律

发布时间:2021-01-25 10:16:18 阅读: 来源:道钉厂家

严打证券犯罪须完善法律

因量刑过轻遭检察院抗诉的马乐“老鼠仓”案,近日有了二审结果。博时基金前经理马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  在近年基金“老鼠仓”案频发,以及监管层明确表示严打严惩的背景下,马乐案受到市场极大关注。马乐案是目前违法成交金额最大的基金“老鼠仓”案,涉及非法买卖76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0.5亿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对于马乐最终被判缓刑,投资者难免有所议论。

该案量刑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据报道,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刑法》条款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因而,抗诉机关提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成交超10亿元、违法所得1800多万元的“老鼠仓”案,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值得各方深思。从《刑法》来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情节严重”的量刑,依照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而根据有关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换言之,同样是10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内幕交易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则按情节严重进行判罚。  可见,严厉打击基金“老鼠仓”有待完善法律制度。正如相关法律界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所称,“老鼠仓”的违法成本依然偏轻,希望尽快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不完善导致对证券类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不足,或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并非个别现象。《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类证券民事赔偿至今没能实质性破题。缺少司法解释,使受害者无法行使民事索赔权力,也相当于减轻了违法者的成本,从而加剧违法行为“前赴后继”。事实上,证券违法者往往最怕的并非法院判刑及行政处罚,而是纠缠上民事赔偿案。  再从以往证券类重大案件的判罚来看,有的也引发过轻判争议。例如,绿大地欺诈上市案最初的一审,5名被告人全部被判缓刑,其中,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仅仅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案经过重审后,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某种程度上说,严重证券犯罪未真正得到重罪重罚,致使犯罪者对法律缺乏敬畏。严厉追究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依法治市的当务之急。  证监会主席肖钢去年撰文称,“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对此,投资者不禁要问,这些移送涉刑案件的不了了之,是否与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关?有的案件是否因缺乏司法解释而不了了之?  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及“老鼠仓”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有违“三公”原则,应给予严厉打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项责任追究并举,提高违法成本,才会改变罚单难挡违法违规不绝的状况。在推进依法治市的过程中,严打证券犯罪行为须健全与完善法律制度,让违法者无可乘之机,从而加大力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衬衫订做

北京女士长袖衬衫订做

河北工作服订制厂家

定做T恤衫费用